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的函》(赣交财审字〔2002〕10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函》(赣府厅字〔2001〕16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价格认证中心测算,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省政府规定的国、省道设置17个超限运输检测站,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超限运输车辆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范围。 经测试,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测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测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测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测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测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测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测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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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计费单位 |
赔(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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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过限高、限长、限宽规定值以上 |
元/车●公里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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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车货总质量规定值以上 |
元/吨●公里 |
1.0 |
指超过部分的吨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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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车辆轴载质量规定以上 |
1.0 |
(一)上述收费标准不含为特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所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道、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 (二)超过上述两项以上规定值的,按其中择高一项赔(补)偿费收取。 (三)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后,不再另行收取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等。 (四)严禁逢车必检以及对未超过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的车辆收取赔(补)偿费)。 三、上述收费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解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审批,专项安排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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