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费管理
㈠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㈡ 符合条件购买月票的载货类汽车超限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
㈢ 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不享受交通部及我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按上述标准收费。
㈣ 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㈤ 对总重超限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六、组织实施
㈠ 成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立全省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计重收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㈡ 设备招标、安装和验收
第一阶段设备的招标、安装和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完成。第二阶段的设备招标、安装和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完成。
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安装在所有出口车道(包括超宽车道);开放式收费公路计重设备安装在所有车道(进、出口,包括超宽车道)。
㈢ 广泛宣传教育
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由交通厅牵头,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他们了解计重收费、接受计重收费、支持计重收费。
㈣ 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治超执法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不能因为实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同时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另一方面,合理布局计重收费站点和治超执法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
㈤ 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一定时期内保留原有收费系统,或提前明确通行费收取的备用方案,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㈥ 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根据实施计重收费后,全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比例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加大超限基本费率调节系数,进一步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道路损害的经济补偿力度,同时组织、引导有关部门和村民群众在农村公路的入口等位置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装置,防止大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破坏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
附表1:江西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附表2:江西省开放式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附表1:江西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附表2:江西省开放式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