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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江西高速公路网 2006-4-27 10:37:15 信息来源:江西交通信息网 赣交财审字[2006]39号 浏览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㈡、根据车辆车货总重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⑴、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按40吨计。总重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⑵、开放式收费公路:
  ----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4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
  ----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0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
  ⑶、其他路桥收费站:
  对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如独立大桥、隧道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核定。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⑴、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⑵、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3、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高速公路实行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开放式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零取整。
  4、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对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按照《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价费字[2002]555号)的标准交纳了相关补偿费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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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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