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达到遏制超限运输的目的,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已实施计重收费省份的做法,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情况,在我省建立遏制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下称计重收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均应实行计重收费。在收费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
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各类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仍按现行标准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实施步骤及资金来源
㈠ 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施计重收费,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第一阶段:2006年7月1日起对已建成的全部高速公路以及与其并行的国省道和江西省交通厅确定应在第一阶段实施的收费公路正式实施计重收费;第二阶段:2006年年底前对全省收费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㈡ 资金来源:
计重收费系统改造费用包括:计重设备采购、安装费用,收费广场、岛头、车道改造费用,原收费系统软、硬件改造费用等。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路段由各经营管理单位筹集;收费还贷路段由省交通厅统一安排。
开放式收费公路: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所辖路段,按通行费分成比例由省交通厅和设区市分别承担;各设区市及县(市)所属收费公路各自承担;各中外合作(资)经营收费公路各自承担。
三、计重收费的原则
㈠ 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要求,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㈡ 引导发展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㈢ 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计重收费的实行和推广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制订周密详实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逐步调整超限收费调节系数,以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㈣ 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四、计重收费的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按照小客车和总重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原标准收取,载货类汽车和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我省计重收费标准。
㈠ 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六轮)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