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股份公司、赣州管理处、泰井管理处、路政一支队,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江西省高管局工程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高管局工程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范交通建设领域内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掌握资金使用方向,确保高速公路建管养投资效益,根据我局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计划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的申报范围 1、局属事业单位凡需申请上级拨款的新建工程项目; 2、局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 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1、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各管理处汇总申报; 2、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下属单位的工程项目,由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 3、路政系统由路政一支队申报;局其他直属单位直接申报; 4、需要向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报批的项目,由局汇总申报。 三、工程项目的申报要求 1、工程项目申报文件,参照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重点阐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能性以及资金来源,提交初步方案和投资估(概)算。 2、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项目。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的养护项目计划的格式申报。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公路技术状况,在路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的项目计划和投资估算,于当年11月底前报局。 四、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新建工程项目,由局计划工程处会同有关部门,就工程总体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后,报局研究或上级批准后批复。 2、养护项目计划,由局分管领导、局总工牵头,局计划工程处、养护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养护项目。在对各路段年度养护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下达。 五、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工程项目经省局批复立项后,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方可进入项目的实施准备阶段。 (一)设计管理 1、局属事业单位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局属企业单位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局审批。 2、列入计划的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投标 凡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均必须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招标结果报局核备。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招标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管理 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视工程规模安排专人或成立相应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六、重大工程项目的变更申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须重新报批: 1、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超出省局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企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超出省局批复的总投资规模15%;使用自筹资金并拟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应按变更程序申报养护计划。 2、项目因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或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工程变更; 3、应急抢险、水毁抢修等养护工程可以先安排实施,但工程方案、预算及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局。 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除省局在批复中明确由局或省厅组织验收的外,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可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报局备案,省局可视情况组织抽查。 八、其它 1、各单位凡发生应立项而未报批即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局将严肃追究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局计划工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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